(2016)京02执监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长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革,郭亚凤,邱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监3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长革,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亚凤,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邱炬,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王长革申请执行郭亚凤、邱炬一案[(2015)房执字第05317号],申请人王长革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王长革向本院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王长革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长革撤回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小华审判员 侯成成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