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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松与张存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松,张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230-1号申请执行人:唐松,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存林,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唐松与张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存林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长 李 杨执行员 陈 利执行员 郑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