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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2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买买提沙吾尔与李祖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买提·沙吾尔,李祖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民初1417号原告:买买提·沙吾尔,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温宿县。被告:李祖良,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新疆温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负责人:韩燕,该公司经理。原告买买提·沙吾尔与被告李祖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买买提·沙吾尔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买买提·沙吾尔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买提·沙吾尔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买买提·沙吾尔负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