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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茅榛楠与吴尚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茅榛楠,吴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8财保76号申请人:茅榛楠,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委托代理人:庞凯,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申请人:吴尚雄,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申请人茅榛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尚雄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单(保单号:AHANYXBZ0116Q000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且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因此,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尚雄名下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akvqmfptikoqdtplfo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庄和彬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陈秋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 官 助 理 吴 龙书 记 员 曾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