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建中与毛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中,毛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0154号原告:徐建中。诉讼委托代理人:许乐,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赞赞,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毛红卫。原告徐建中诉被告毛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徐建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徐建中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