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庞翠红与李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翠红,李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291号原告庞翠红,女,1962年6月1日,汉族,住淮阳县曹河乡魏庄,身份证号码412727196206017742。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翠红诉被告李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庞翠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翠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永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