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6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庞翠红与李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翠红,李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291号原告庞翠红,女,1962年6月1日,汉族,住淮阳县曹河乡魏庄,身份证号码412727196206017742。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翠红诉被告李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庞翠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翠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永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