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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被执行人: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梁燕国,该××总经理。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执74��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洛阳市自由曙光娱乐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琨审判员 黄宏伟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一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