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44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90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赵某,女,生于1997年9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赵明忠人民陪审员 姜红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