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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60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人,环卫工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生,甘肃省人,保安,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