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陆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2刑初7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生于1991年11月23日。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代理检察院李金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因口角与同在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西都酒店夜焰慢摇吧上班的被害人蒋某发生矛盾,后在慢摇吧二楼被告人陆某某挥拳打伤蒋某眼部。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诉请依法判处,并书面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陆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未发表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与同在澄江西都酒店夜焰慢摇吧上班的被害人蒋某因口角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陆某某在夜焰酒吧二楼挥拳打伤蒋某眼部。经澄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蒋某本次外伤致右眼部挫伤,右眼前房积血,经行右眼前房积血清除+前房冲洗+前房成形术等治疗好转,其损伤已达轻伤二级。另查明:1、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安机关对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询问时,即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在经鉴定蒋某构成轻伤二级对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陆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陆某某接通知后即于当日到派出所投案。2、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的父亲陆某海与被害人蒋某在澄江县凤麓街道揽秀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陆某海一次性赔偿蒋某因此次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共计3900元,蒋某对被告人陆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接处警登记表、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代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澄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澄)公(司)鉴(伤检)字[2015]217号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某在公安机关对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询问时,即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在经鉴定蒋某构成轻伤二级对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陆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讯问,陆某某接通知后即于当日到派出所投案,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激情犯罪,其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有效修复,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及情节不符,该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溥喜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