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魏芳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437号被执行人魏芳,男。本院在执行魏芳罚金一案中,魏芳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