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与被执行人冯涛涛、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冯涛涛,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文营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盈,该联合会秘书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冯涛涛,男,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张静,男,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铜中二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冯涛涛、张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92752元及违约金、利息64144元、负担一审受理费1699.5元、二审受理费101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253元。但被执行人冯涛涛、张静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涛涛、张静银行存款16186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