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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景泰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军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中平,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中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5)景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中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94781.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中平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夏利牌车牌号为甘xxx**、奥迪牌车牌号为甘xxx**、朗逸牌车牌号为甘xxx**的轿车三辆予以锁定查封。由于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管新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