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秀林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李红,邱勇,何树芸,张聿森,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秀林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邱勇。被执行人何树芸。被执行人张聿森。被执行人张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恒维机械有限公司、高密市金诺汽配工贸有限公司、高密市秀林种苗科技有限公司、李红、邱勇、何树芸、张聿森、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奎商初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邱勇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幢2单元201室(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产。因该房产已被高密市于2016年6月20日以500620元的价格变卖给于士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邱勇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幢2单元201室(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