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惠执字第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曹会平与宁夏宏宇沙巴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会平,宁夏宏宇沙巴台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467-1号申请执行人曹会平,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宁夏宏宇沙巴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沙巴台,组织机构代码:79992370-2。法定代表人高探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会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宏宇沙巴台煤矿(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会平案件款2774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7748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宏宇沙巴台煤矿(有限公司)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会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77487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