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民辖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殷凤娇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世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殷凤娇,李世涛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辖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凤娇。委托代理人张凯,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世涛。委托代理人宋莹,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可以由被告所在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虽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但原审被告李世涛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若鹏审 判 员 罗希夷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