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富顺县飞龙镇卫生院与四川新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顺县飞龙镇卫生院,四川新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280号原告:富顺县飞龙镇卫生院,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飞龙镇新文村*组。法定代表人:刘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涛,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祥路77号1层。法定代表人:龚钰岚,董事长。原告富顺县飞龙镇卫生院诉被告四川新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原告富顺县飞龙镇卫生院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顺县飞龙镇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富顺县飞龙镇卫生院负担。审 判 长 李家宽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曾德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