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恢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傅志平与陈海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志平,陈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恢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傅志平。被执行人陈海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志平与被执行人陈海鹏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海鹏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