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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高秀云、王风珍等与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云,王风珍,高熙妍,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高秀云。申请执行人:王风珍。申请执行人:高熙妍。被执行人:徐丽。本院在执行高秀云、王风珍、高熙妍诉徐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尚有683964.7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