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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洪翠与王乃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翠,王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翠,女,生于1954年1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乃梅,女,生于1976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翠与被执行人王乃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一处并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再对该房产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执行裁定书送达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