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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9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成麟,戴亚芬,何国爱,史雅花,郭宇豪,何斐婕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9245号原告:郭成麟,男,195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原告:戴亚芬,女,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弄XXX号XXX室。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杭,上海市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蓉蓉,上海市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爱,男,1952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史雅花,195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伟,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宇豪,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何斐婕,女,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郭成麟、戴亚芬诉被告何国爱、史雅花、郭宇豪、何斐婕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成麟、戴亚芬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成麟、戴亚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成麟、戴亚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成麟、戴亚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