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邓仁凤与史海兵、史国珍、史培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仁凤,史国珍,史海兵,史培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仁凤,女。被执行人史国珍,男。被执行人史海兵,男。被执行人史培兰,女。邓仁凤与史海兵、史国珍、史培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依法作出(2015)桂阳法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史国珍的银行存款21639.16元。该案未结标的76629元,因被执行人史海兵、史国珍、史培兰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桂阳法民初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