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6执8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相轩、张青君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相轩,张青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838-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兆路,局长。被执行人吴相轩,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张青君,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相轩、张青君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依据(2016)鄄行审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青君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账号:160xxxx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青君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支行(账号:160xxxxxxxxx)存款40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开户行:莱商银行菏泽鄄城支行;账号:803xxxxxxxxx,行号:313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春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