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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时进与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马骞、史雪峰、第三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时进,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马骞,史雪峰,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辖2号原告林时进,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定代表人林时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庆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马骞,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史雪峰,男,汉族,1964年7月31日出生,住西宁市。第三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定代表人杨斌元,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5月23日天峻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16)青2823民初103号原告林时进与被告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马骞、史雪峰、第三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天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处理。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请示协商未果。2016年8月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涉事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合涉事公司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敬灶在法院的多份调查笔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信息资料证实,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天峻县,故本案应由天峻县人民法院管辖,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林时进与被告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马骞、史雪峰、第三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由天峻县人民法院审理;二、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将(2016)青2823民初103号原告林时进与被告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马骞、史雪峰、第三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天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世斌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钟 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