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2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嘉齐与张湘蓉、杨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齐,张湘蓉,杨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2333号之一原告王嘉齐,女。被告张湘蓉,女。被告杨文志,男。原告王嘉齐与被告张湘蓉、杨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王嘉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张湘蓉、杨文志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冻结了原告王嘉齐名下车辆、担保人王齐名下车辆以及王齐、王嘉齐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屋。现原告王嘉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湘蓉、杨文志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湘蓉、杨文志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冻结被告张湘蓉、杨文志名下银行存款4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解除查封原告王嘉齐名下的车辆;三、解除查封担保人王齐名下的车辆;四、解除查封王嘉齐、王齐名下的,座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秀娟代理审判员 郭艳玲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