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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王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王业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61号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江孔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业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被告王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