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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续周与杨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续周,杨前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8民初1503号原告:杨续周,务农。被告:杨前德。原告杨续周与被告杨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续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前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续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前德向杨续周清偿欠款50000元;2.判令杨前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桂国民向杨续周借款50000元,经杨续周多次催促未偿还。胡祥林系桂国民债务人,杨前德又系胡祥林债务人,故四人约定由杨前德直接向杨续周支付50000元,以结清上述各人债权债务。2015年7月6日,杨前德向杨续周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年底付清。后经杨续周多次催促,杨前德拒不清偿欠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杨前德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1月,桂国民向杨续周借款50000元。因胡祥林对桂国民负有债务,杨前德又对胡祥林负有债务,后四人经过协商,约定由杨前德直接向杨续周支付50000元,以结清上述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2015年7月6日,杨前德向杨续周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杨续周人民币伍万(¥:50000.00)元整,借到人:杨前德,2015.7.6……2015年底付……”。2016年2月4日,杨前德在上述借条右下方注明“此款未付”。杨续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杨续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说明原件、桂国民身份证复印件、胡祥林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各一份,证明杨前德借款50000元的事实经过及杨前德应承担付款责任。杨前德未到庭质证。杨续周所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杨前德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杨续周、桂国民、胡祥林、杨前德四人之间各自存在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四人之间通过协商抵算进行债务清理,杨前德作为新债务人,已经根据前述约定向杨续周出具了书面借条,借条中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杨前德应当按照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综上所述,对于杨续周要求杨前德返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前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续周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杨前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储润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