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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复成与路念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复成,路念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302号原告:郑复成。被告:路念祖。原告郑复成与被告路念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复成、被告路念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复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原告合伙款人民币4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路广辉、刘小平四人合伙在路坡行政村路坡自然村河滩挖的卖土石,土石款由路念祖收回,2016年4月23日,经各合伙人结算,路念祖欠原告土石款45000元,当时没有付款,便给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路念祖辩称:原告所诉属实,现因其资金困难,其给郑复成出具欠条时口头约定欠款到2016年年底给付,现在无钱给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如下:身份证、欠条一张,路念祖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至12月,郑复成、路念祖、路广辉、刘小平四人协商一致合伙在镇原县城关镇路坡行政村路坡自然村河滩共同经营土石生意,约定每人出资30000元作为合伙资金,利润均分,亏损共担。各合伙人均可联系出售土石,并由联系人负责收回土石款,单笔结算。在给镇北公路供应土石生意中,郑复成负责土石运输并支付运费,由于该工程未能及时结算,致使各合伙人亦未能及时结算,2016年4月23日,郑复成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路念祖欠郑复成土石款45000元,路念祖当时没钱支付,便给郑复成出具欠条,后因郑复成拖欠的土石运费无法支付,多次向路念祖催要此款未果。本院认为,原告郑复成与被告路念祖等人合伙经营土石生意散伙后,经双方进行结算,路念祖欠郑复成土石款,路念祖给郑复成出具欠条。对于欠款路念祖应当及时给付郑复成,但路念祖至今未给付,故原告郑复成要求被告路念祖给付欠款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判决如下:路念祖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郑复成欠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路念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正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源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