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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朱光能与吴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能,吴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405号申请人:朱光能,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申请人:吴剑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光能与被执行人吴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粤0222民初3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结果。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6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