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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预信置业)与侯云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预信置业〉,侯云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民初1371号原告湖北预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预信置业〉。法定代表人邱守信,预信置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守凡,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庭审,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侯云高。委托代理人侯海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预信置业诉被告侯云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贺河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原告将地处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四号路旁湖滨家园×栋××室住房卖给被告,房屋总价款为128996元。而被告至今只付购房款118996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只得具文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房款10000元和支付违约金190元。被告辩称,欠原告购房款10000元属实。但是原告卖给我的房子有裂缝等问题,我多次找物业未得到解决,原告承诺帮我办证也没有办,请求法院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赤壁市陆水湖办事处四号路旁湖滨家园×栋××室住房一套卖给被告,合同价为128996元。合同签订时对付款方式、交房期限、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从2013年3月3日起至同年4月22日止分三次支付了购房款118996元,下欠购房款10000元。尔后原告索讨购房款,被告要求原告对所购房屋存在裂缝进行维修及应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由而拒付此款故而引起诉讼。上诉属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所举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不按约付款无理,应负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云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预信置业下欠购房款10000元。自交房日起按0.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贺河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