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新疆亚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芦玉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亚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建,芦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亚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杨建,男,汉族,1962年04月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芦玉新,女,汉族,1967年7月生,现住昌吉市。新疆亚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建、芦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6)新昌证字第4896号执行公证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330元,未执行标的为110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07月25日前支付案款57000元,2016年8月25日前支付案款25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案款5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案款5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案款5000元,余款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6)新昌证字第4896号执行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李增泉审判员 吴海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