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蔄泽山、杨百合、贾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蔄泽山,杨百合,贾斯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607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希靖,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清,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蔄泽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杨百合,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贾斯奇,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蔄泽山、杨百合、贾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