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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蔄泽山、杨百合、贾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蔄泽山,杨百合,贾斯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607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希靖,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清,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蔄泽山,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杨百合,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贾斯奇,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蔄泽山、杨百合、贾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0.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