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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4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马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马厚荣,徐良琴,佛山市顺德区唯品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4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7833407-9。法定代表人刘小腊。被执行人马厚荣,男,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徐良琴,女,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唯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工业区兴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6672232-1。法定代表人马厚荣。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马厚荣、徐良琴、佛山市顺德区唯品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厚荣、徐良琴、佛山市顺德区唯品家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28000元、案件受理费11028元。因被执行人马厚荣、徐良琴、佛山市顺德区唯品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52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马厚荣、徐良琴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未予复函。在本案诉讼阶段,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2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厚荣所有的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二期十九座2D(房产证号03××57),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美佳联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566451元(基准日为2016年3月25日),并依法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上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于2016年7月16日,买受人萧建雯(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53160.8元竞得上述房产。上述房产的拍卖款项连同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徐良琴银行存款1429.42元,扣除评估费用2266元、本案执行费7521元后,余款444803.22元退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499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广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