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7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阎建忠与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建忠,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398号原告:阎建忠,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215号。法定代表人:邵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阎建忠与被告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阎建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阎建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