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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5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与张力、李青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张力,李青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508-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林晓红。被执行人张力。被执行人李青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张力、李青凤所有的富阳区受降镇九龙大道233号银溪九龙一号冬梅坊20-4号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蒋志毅(身份证号码:)以1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富阳区受降镇九龙大道233号银溪九龙一号冬梅坊20-4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蒋志毅所有,被执行人张力、李青凤名下位于富阳区受降镇九龙大道233号银溪九龙一号冬梅坊20-4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蒋志毅(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富阳区受降镇九龙大道233号银溪九龙一号冬梅坊20-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