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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15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侯小川与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周德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小川,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周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5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侯小川,男,生于1981年5月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西南航空港开发区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周德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德成,男,生于1953年12月1日,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昌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