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秀美、艾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洪友,赵秀美,艾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洪友。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秀美。原审被告:艾利。再审申请人刘洪友因与被申请人赵秀美、原审被告艾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滨中商终字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洪友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2005年2月5日之前,再审申请人刘洪友,原审被告艾利多次从被申请人赵秀美处购买沙发,通常由被申请人赵秀美的丈夫李光平前去送货,由再审申请人刘洪友的妻子即原审被告艾利在李光平出具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2005年2月5日,原审被告艾利为被申请人赵秀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沙发款贰万伍仟元正(¥25000),2005年2月5日,艾利”。2007年2月16日,再审申请人刘洪友、原审被告艾利为被申请人赵秀美修改欠条,再审申请人刘洪友在欠条上签上“刘洪友”,原审被告艾利在欠条上签上“2007年2月16日,艾利”。再审申请人刘洪友、原审被告艾利与被申请人赵秀美在发生沙发买卖业务过程中,欠下被申请人赵秀美沙发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二判令再审申请人刘洪友、原审被告艾利偿还其欠款并无不当。刘洪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其再审理由,刘洪友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刘洪友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我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刘洪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洪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