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中执字第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荣生与姚选华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生,姚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邵中执字第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荣生,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姚选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执行人黄荣生与被执行人姚选华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邵阳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邵仲裁字(2014)第2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荣生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封的财产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选华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荣生与被执行人姚选华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志 军审 判 员 刘 欣审 判 员 陈 更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