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舞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舞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南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05702-5。法定代表人:封国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舞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白云村杨山头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05818-8。法定代表人:荣树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舞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31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