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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名与王言金、阮有鹏、王小霞、李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名,阮有鹏,李吉祥,王言金,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李名,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阮有鹏,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吉祥,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言金,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名��请执行阮有鹏、李吉祥、王言金、王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被执行人王小霞名下唯一住房已被本院查封,且附有400000元抵押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结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6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