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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龙井盗窃、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龙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14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龙井,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惠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十个月,同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九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龙井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龙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危险驾驶2015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黎龙井酒后驾驶1辆助力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至石狮市高速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检测,被告人黎龙井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41.8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二、盗窃1、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黎龙井到石狮市石灵路110号背后巷子,推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1辆豪爵牌助力车(无法估价)。案发后,赃车未追回。2、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黎龙井到石狮市石灵路144号背后巷子,推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1辆韩菱TDX227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1元)。案发后,赃车未追回。3、2016年4月3日,被告人黎龙井到石狮市石灵路110号背后巷子,推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1辆日雅RY150T-8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3元)。案发后,赃车被追回。2016年4月6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石狮市塔前招工市场抓获被告人黎龙井。上述事实,被告人黎龙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邓某某、班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酒精吹气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的车辆照片、抽血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工作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物证被盗赃车照片,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黎龙井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龙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黎龙井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估赃物总价值人民币227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黎龙井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黎龙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黎龙井有多次危险驾驶和盗窃的前科,主观恶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黎龙井盗窃的赃物部分无法估价,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龙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黎龙井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一十一元,并追缴被告人黎龙井豪爵牌助力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