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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武与被执行人赵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武,赵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张进武,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轶栋,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进武与被执行人赵轶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