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