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杜连栋与杜庆成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连栋,杜庆成,杜连国,聂永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杜连栋,男,生于1968年6月20日,汉族,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琦,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庆成,男,生于1999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杜连国(系杜庆成之父),男,生于1963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杜庆成。被告:聂永华(系杜庆成之母),女,生于1960年3月3日,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杜庆成。原告杜连栋与被告杜庆成、杜连国、聂永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杜连栋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连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连栋负担。审 判 长 姬艳花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