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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永祥诉被告何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祥,何洪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2841号原告:李永祥,男,汉族,生于1949年2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大坡乡罗家坝村合心组53号。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程波涛,男,系习水县司法局公职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洪波,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温水镇罗汉村自然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祥诉被告何洪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祥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永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税秀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