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顾凤琴与何育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凤琴,何育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395号原告:顾凤琴。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育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顾凤琴与被告何育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顾凤琴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凤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凤琴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顾凤琴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