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石玉新与朱爱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新,朱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石玉新。被执行人朱爱军。申请执行人石玉新与被执行人朱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朱爱军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玉新劳务报酬人民币35000元。如逾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石玉新可按人民币45000元申请执行。受理费900元由被执行人朱爱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朱爱军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石玉新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9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爱军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爱军名下位于本市汇龙镇彩臣二村37幢507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但尚有抵押权未撤销。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朱爱军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石玉新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59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