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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甲诉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少民三初字笫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