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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辖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柳泉路东石府路北。法定代表人:杨振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官东村。法定代表人:吴英涛,董事长。上诉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桓台县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争议管辖不明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10年6月14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出现经济纠纷,桓台县或塔吊所在地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约定明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淄博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张兴孟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