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凌德元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德元,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凌德元,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惠,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玉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凌德元与安徽金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源:百度搜索“”